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宜宾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委发〔2014〕16号),设立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二)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委。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五)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六)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八)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实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建立完善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宜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医改领导小组、市献血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维稳、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安全保卫、政务接待和定点扶贫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依法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指导并监管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国内外贷款项目,指导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承办卫生扶贫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承担卫生计生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卫生计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报备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负责组织有关重大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指导、规范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改革重大政策;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促进有关方针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四)行政审批科。
指导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综合监督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综合监督执法;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指导协调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知识教育。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卫生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承担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检查评价、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工作;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评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民族地区卫生计生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纠纷调处;负责病残儿鉴定和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职责。
(十)医政医管科。
拟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准入、执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医疗事故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纠纷调处;协助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负责医疗行业纠风工作;承担市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计生三结合”工作。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牵头推进卫生计生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三)宣传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卫生计生社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承担卫生计生科普工作。
(十四)保健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宜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干部保健部门业务;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中医科。
贯彻执行中医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中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对中医院实行分级管理评审工作,承担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
(十六)人事科(科技科)。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系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卫生计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负责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1名(主任由非中共人士担任时单独设置)、纪委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市监察局派驻专项行政编制2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卫生计生委对外可使用宜宾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二)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论证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议,并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的职责分工。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政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4.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与翠屏区的有关职责分工。1.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疗、保健、专科疾病防治等机构的设置许可及监督管理(不含区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翠屏区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及监督管理。2.母婴保健、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级及其以上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翠屏区负责除市卫生计生委监管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翠屏区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技术指导和网络直报工作。
(六)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卫生计生委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