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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办事指南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45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条件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印鉴卡》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文件)复印件。

6、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式样。

7、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

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证件领取。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