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第一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2号令)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五)《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3号令)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单位必须是四川省卫生厅发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外籍医师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
3、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4、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5、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1、邀请或聘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单位必须是四川省卫生厅发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邀请或聘用的医师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从事不超过三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4、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5、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三)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1、邀请或聘用台湾地区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单位必须是四川省卫生厅发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邀请或聘用的台湾医师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
3、台湾地区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从事不超过三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4、台湾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5、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三、申报资料
(一)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1、申请报告;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承担等)。
(前款2、3、4项的内容必须经外籍医师本国公证部门公证后再经我国公证部门公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交书面委托。
10、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三)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1、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交书面委托。
10、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四)批件(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1、申请报告;
2、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登报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3、大陆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批件(执业证书)复印件或大陆聘用医疗机构出具的批件(执业证书)上基本信息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现场预约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