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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服务指南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三、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8、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材料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 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不含卫生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