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卫生计生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卫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书。
(三)审查审批。由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发给设置批准书,进行公告。
(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6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八、数量限制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
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
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