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职称。
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3、培训考核合格证。
4、2寸免冠照片2张。
5、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现场办理、并制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批量件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