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取得宜宾市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现场审核)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盘)。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
(四)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等相关资料(如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等)。
医疗广告证明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现场预约。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领取。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用A4纸(原件和光盘除外),广告样件打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